律师你好:
我是05年10月份进入黄圃镇一家欧美企业,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大概是1万左右。总共签订了3次固定期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是12年1月1日到13年12月31日止。13年12月23日公司下达正式的不续签合同通知书。公司提出的劳动赔偿办法如下。1.经济赔偿的年限从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实施之日到13年12月31日截止,共计6年,也就是6个月;2.每个月的赔偿金按2080X3=6240封顶。也就是说总共赔我6240*6=37440.
但我个人对此赔偿办法有不同意见。
08年1月1日以后,我又与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合同,按新劳动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我是否可以提出续订合同,若公司还是不续签合同,是不是该按“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来赔偿?也就是说赔偿金应该双倍?还有就是赔偿年限是否可以延伸到05年10月份?
如果我的想法是合法的,我是否需要正式提出要求公司续签合同,如果需要,怎样才算正式提出?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