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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大学毕业后于2010年1月1日进入南宁市新兴贸易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工作。双方合同约定,第一个月为见习期,见习期工资为人民币800元,第二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1200,试用合格的,予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工资为3000元,并购买五险,年终奖为1万元。   2012年1月1日,公司派你去香港培训学习,花费了培训费用3万元,但只有2万元有发票,双方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为3年,如在服务期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培训费用3万元以及违约金3万元。   劳动合同期间,你的好友王兵所属的南宁市明镜贸易公司有业务需求,希望你能够把新兴贸易公司的客户带到自己公司,同时让你晚上下班时到期公司兼职从事外贸工作,并支付其工资。   新兴贸易公司发现你在外兼职并带走公司客户,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损失,要求其辞去兼职,赔偿损失3万元,并继续上班。但你依然我行我素。 2013年1月1日起,新兴贸易公司决定扣发你的全部工资以及2012年度年终奖以冲抵赔偿金,但是你明确表示反对,2013年2月1日,你拒绝在公司上班。 2013年3月1日,新兴贸易公司对你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停止缴付保险,但同时拒绝给你办理档案、公积金转移手续。 2013年5月1日,你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新兴贸易公司赔偿损失。同日,新兴贸易公司也对你提出了仲裁的反请求。 经查,南宁市新兴贸易公司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没有上班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2013-11-25 23:11: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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