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2013年10月7日接公司领导电话告知被老板辞退(无任何理由)!现在想依法维权!
开始上班时间2012年6月19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2012年8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
1、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通知或者而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主张赔偿一个月工资。(1个月工资)
2、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八十七条;向其索要经济补偿1个半月平均工资的两倍。(3个月平均工资)
3、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赔偿一个月工资。(1个月工资)
请问现在向公司提出以上的这个赔偿合理合法吗?(2个月工资+3个月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