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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9年1月1日与武汉劳务公司签的两年合同,被派遣到武昌火车站工作,现在刚半年武昌火车站人事部就通知我们要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我们一个月的工资,理由是铁路局下的文件,不用劳务工,但经我们核实,武昌火车站并不是所以的劳务工都收到通知,我想问他们这样属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可以不履行并继续合同吗?我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并要求更多的赔偿吗?

其它综合
2009-07-05 19: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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