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属于合肥**工贸在马鞍山招聘的直销员,但合同甲方是青岛汇成外企劳动事务代理服务中心合肥分部,最后一次合同期满,公司原因不在续签,发来一个终止合同函,我2004年11月左右入职到现在什么补偿也没有,我该怎麽办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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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属于劳务派遣合同工,用工单位是工贸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劳动事务代理服务中心。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由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仲裁可以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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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他们两个都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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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马鞍山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养老、医疗等保险和经济补偿可以一并要求补交或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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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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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补偿,可向在劳动合同上盖章的单位主张,建议同时将合肥**工贸、青岛汇成外企劳动事务代理服务中心以及该中心合肥分部全部提出补偿要求,由他们三家单位来相互举证自己是否是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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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