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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与质监局签了劳动合同,在锅检所工作,07年底锅检所上收省特检院,我们归烟台分院,并与烟台分院签了2次劳动合同:2008.01.01-2009.12.31 2010.01.01-2012.12.31 今年合同还没签,新劳动法的到来,令单位有点惊厥,现在单位想出妙招:想与我们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把我们一脚踢到劳务公司,规避责任,请问我该怎么办?现在单位属于事业单位,实际是自收自支

劳动纠纷
2013-07-24 16: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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