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您好:我是一名会计工作人员,于2012年11月23日来到现在这家企业工作,当时口头协议试用期三个月,工资税后3000月,试用期工资是按基本工资1300,岗位工资1800,周六周日加班每天给60元,试用期按以上60%开的,2013年2月份我转正了,只给交了一金没交五险,给开了当初约定的工资数额,但是到了3月份无故的降低了我的岗位工资800,我发完工资后知道的,之后问领导,领导说了我的工作有点问题,还需要在试用一段时间,按见习人员工资给开的,4月份也是按见习工资给开的,5月也是按见习工资开的,5月份才给我缴纳了保险费,补足了3月4月的保险费,我原来单位的保险费基数是3400元,但是他们又给我降低了缴费基数计2500元缴纳的,这样3月份4月份5月份他们都是按见习工资给我开的,岗位工资降低了800元,我6月末找了领导,领导说不给涨工资,劳动合同上签署的日期是2013-02-01开始工资约定是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1300月在没有其他约定了。我该怎样要回无故扣除我的工资。怎样维护我的权益。谢谢律师解答! 急 急 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