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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1进某一个企上班一直到2013年,4月27日4点一刻公司高层领导:人事总监,财务总监口头通知我,让我做到2013年5月10日止,所有工作交接完毕走人,赔偿金是从2008开始算给我,只算了5.5个月,2008年前的没有赔偿,还有我的合同期是到2013年10月31日止,说是再赔我5个月基本工资每月是1480元打8折计算,这样做是不是不合法,我该怎样才能拿到我应得的赔偿金?赔偿金具体应该怎样算的?

其它综合
2013-05-02 14: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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