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1进某一个企上班一直到2013年,4月27日4点一刻公司高层领导:人事总监,财务总监口头通知我,让我做到2013年5月10日止,所有工作交接完毕走人,赔偿金是从2008开始算给我,只算了5.5个月,2008年前的没有赔偿,还有我的合同期是到2013年10月31日止,说是再赔我5个月基本工资每月是1480元打8折计算,这样做是不是不合法,我该怎样才能拿到我应得的赔偿金?赔偿金具体应该怎样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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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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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做法不合理,建议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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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做法不合理,建议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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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陈述,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应当支付双倍的赔偿金,自你时单位时起算,但是你需要提供书面的解除通知书,因为口头的通知,你无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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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