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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么好!我自2006年7月进入一家公司,第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是从2007年6月到2010年5月,到期后又与公司续签了一份从2010年6月到2013年5月的劳动合同,现合同到期我已怀孕6个多月,现收到一份公司的书面《通知书》,写着: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于某时间到期,合同期满公司将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由于我现处在哺乳期,属于劳动合同法给予特殊保护的员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此通知我,我的劳动合同将续延至上述法律条款所给予的特殊保护的情行时终止。特此通知。要求我签字后将回执交给公司。 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合理?如我签字后是否就证明我同意公司的这种做法,一旦哺乳期结束劳动关系终止,我拿不到公司的任何补偿?如我拒签,在法律上会有什么后果?请问我现该如何做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谢谢各位!

劳动纠纷
2013-06-09 12:45: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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