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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6月1日向用人单位提交了辞职报告,然后就没有到单位上班,辞职报告中提出支付我业务提成要求,6月7日单位通知我去财务部办理清算手续,可是我所在部门经理通知财务说,我在部门尚有帐目没有结清,财务部就停止给我办理清算手续,我回到所在部门和经理交涉,我所在部门没有单独的资金帐户,又不存在借款和欠款问题,最后,就我业务提成问题,部门经理以货款未全部收回,只有等到货款收齐,才能支付。我当时指出,业务虽是我联系洽谈的,最终合同是有单位法人授权委托单位部门经理签订的,作为法人委托人应该对所签合同所有内容负责,造成货款拖欠是由于法人授权委托人没有严格履行合同,在合同对方违约的情况下,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纠纷处理条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货款未收回不是我的责任。为此产生争议,我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是,通过对劳动者提出辞职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30日内未批准,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离开用人单位。我想申诉,又考虑到我提交辞职报告后就离开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我不知该如何办好?请朋友们指点解决办法,谢谢!

劳动纠纷
2005-06-23 19: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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