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27号公司负责人向我提出因个人工作不主动、沟通有问题,不能胜任工作,上班时间看视频,睡觉等原因解除合同,并要求在31号离职,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这样情况能否得到经济补偿。{在公司向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第二天,我想公司提出经济补偿时,公司负责人跟我说这是由于自己原因造成的,所以没有补偿,请问这样合理吗?(在跟公司提出补偿的时候,我有跟公司负责人说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方面宁愿让我再上多一月的班也不愿补偿,而我本人刚好相反,这样的情况可以吗?)附:平时上班没事情做的时候我承认有睡觉和看视频,但我是在不影响工作情况下才看下视频或睡觉,并且公司并不是只有我一个人看视频和睡觉,每个人在没事做的时候都有看视频和睡觉的这个情况。还有在工作上领导每次安排给我的任务我也全都落实好,也没有在工作方面跟领导发生争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