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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4年进入公司,经理岗位,合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1日,2013年5月底年满50岁,2013年5月13日公司人事经理找我谈更改劳动合同为员工,我不同意签,5月16日人事经理给我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因为对合理的赔偿项目、金额不清楚,我暂时未签字,想咨询一下问题:1、眼看50岁了,公司跟我解除了劳动关系,我能自己拿档案到户口所在街道,满50岁时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吗?2、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3、工资包括哪些项目?2012年我的货币性收入有:年终奖,过节费(五一、十一、春节),公司周年司庆时奖金(每年、每人都有,工作满一年给100元),工资单上的工资,是否都包括算在赔偿范围内的“工资”?4、我的月薪5000元,从2004年入职到2009年公司没有按照我的月薪基数给我上缴养老保险,而是按照北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最低工资为额度基数给我上缴的养老保险等五险,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我补缴基数差额部分的保险数额?5、如果我单方面提出仲裁申请,公司是否可以不同意仲裁?是不是有一方不同意仲裁,就不能进入仲裁程序?

劳动纠纷
2013-05-19 00:15: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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