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事业单位正式职工。2003年,我预备从原单位辞职,单位领导不批准,准假3个月,后来到北京某单位工作,03年底因身体原因返回。从请假之日起,单位停发所有工资等,并停交统筹金。年底返回前,单位某领导九告知我想回单位必须参加聘用考试。于是,我认为单位已经和我解除了劳动关系,就没有再继续纠缠。今年,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支取住房公积金,才发现原来我的档案什么还在原单位,并且劳动局没有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期间没有任何人给我出具任何书面材料,现在单位领导告诉我,这个事情说不清楚,我该怎么办?我和单位的劳动关系还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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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走劳动仲裁程序,费用很低,要么单位辞退你,按工龄经济补偿、补齐三金,要么承认劳动关系,妥善安置。作为专业律师,我们对此会有很多对应策略维权;你可进一步与我们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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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你和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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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业编制的话,应该走人事仲裁的途径。不存在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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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只要单位没有和你解除合同,你自己又没有辞职,你们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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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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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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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