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2012年2月初进入一私企,销售工作.2013年3月初离职.公司未签合同,自己缴纳2012年2月至12月养老保险.尚有1-2月没交.合计约有10家客户应收款,2012年10月1家应收款3300元已收未交.2012年7家客户应收款约1500元未收,自费交与财务.(实际客户未支付).2013年3月6号应收款2400元已收未交.因老板拒绝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已交保险.我至今未交纳应收款约6千元左右.已经提交劳动监察大队要求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补偿企业应缴纳的保险部分,及经济补偿金,及公司尚未支付的2月份工资.公司短信回复我要报案.我自己认为浙江省职务侵占立案标准是1.5元,不够立案标准,挪用资金的话我就只有3千多元是已经超过3个月了.后面的2千多元时间还不到.咨询了部分律师有些说涉嫌职务侵占,有些说是挪用资金,公司可以报案,有些说是劳务纠纷,有些说我挪用资金时间不到不够罪且无用于非法,有些说我职务侵占但够不上本地1.5万元立案.我想请问到底属于那一种,自己觉得可能报案的话会被拘留,但够不上罪.因为我没有拿款项去非法活动.应得的劳务赔偿还是有的,因为与老板谈判2次拒绝谈此话题.所以想做好他报案的准备.当然最好是能和平解决.不知正确与否?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刑事案件
2013-04-04 22:16:1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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