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3月被一家用人单位聘用,当时公司说试用期为3个月每个月一千元,3个月后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试用期过后一直未签订。今年11月我的爱人生孩子我请了3天假,公司按事假扣除我工资一天45元,我便问经理为什么,经理说一个月我们除去星期六和日(8天)只上了22天班正好一千元,我当时向公司提出异议,星期六和日是国家法定带薪假日,怎么能按22天算呢。请问律师我现在想辞职,并且要求公司赔偿我3月-11月的星期六和日的工资还有平时加班没有给的加班费,我的这个要求予以支持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