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公司违法变相拖欠奖金,不给加班费年假补偿金等。这个月初给公司写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书。要求一个月后解除合同并赔偿。没想到今天收到了公司的信。公司同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下月初跟我解除合同。信里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还有公司的盖章。变成了我自动辞职。我可是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被迫解除合同的。公司可是违法在先。现在公司就是无耻的当成了我自动辞职 。不想给赔偿金。1.如果到下个月初日期到,公司说跟我解除合同了,赶我走人了,会跟我再签离职书么 ?如果我不签,会怎么样。会算默认离职了么?2.如果去仲裁了。我输了,那么我也自动跟公司解除合同了么?还是劳动关系继续存在着,还能回去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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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你存在还回去公司上班的想法,那么现在估计是比较被动了,公司会当你申请离职,一个月就让你走人,没有经济补偿金。但是你真的是被迫解除劳动,并且书面合同书通知公司,不需要等一个月离职;
第二,你可以立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要求办理交接结算工资以及支付你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这种情况下,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当然也是解除了。
如有不明之处,欢迎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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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当地劳动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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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有证据证明所谓公司违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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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辞职可不补偿,但在法定情形下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保留证据,可争取经济补偿金。您是否具备争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详细了解情况后才能判断,若需要可电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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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本律师多年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于你的问题回复如下:一、公司存在法定过错,可依法委托 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二、由于此类事务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不明之处可电话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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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可向劳动部门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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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