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公司变相拖欠工资,不给加班费。这个月月初写了个“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书”寄给了公司。要求30天后离职并要求公司赔偿。没想到,今天收到了公司的信,公司同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下月初跟我解除合同。但没说赔偿的事情 。请问。
1.我写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书”要求30天后离职,是被迫解除合同的。会不会被公司变成自动辞职书了?到下月初公司终止了与我的劳动关系,如果还没赔偿,我不同意,这样合法么 ?
2、如果到下月初解除合同的那天,公司还没赔偿。我去仲裁了还有效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