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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东莞的一家工厂工作。在刚入职的时候签了一份合同为一年的。但是合同就公司一份,本人却没有。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2013年的1月24号,因为和主管发生争执。最后经理在工作现场对我说,你回去,等你想什么时候来了,你在来。 我就回去了,当时还去了人事部开了放行条。交给保安,才让走的。 等我第二天下午去到上班,拿请假条找经理签名的时候,经理就说昨天老板发火了,现在他批不了我昨天和早上的一个班请假。就这样,我变成旷工4个班。一个班50,加起来就要扣我200元了。。。我想问,是否可以拿回这200元。 其次该公司还招又有童工,工作项目中,经常需要添加一些很难闻的胶水,或者是接着胶(585)胶水等。 在入职的时候招聘广告还写着不超过晚上10点,现在天天加班加到晚上10:30。而且规定死的,不加班的就当旷工扣50元。还写着每个月上28天。工作了3个月每个月都超过28天的。我想辞职,他们说要到4月1号才可以走

其它
2013-02-02 08:22: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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