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的9月开始至今,在这期间我与学校共签订了三份合同,前面两份都是有具体的时间的,签的都是一年。最后一份写的是“2012年第·一学期”(也就是2012年的8月至2013年的1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合同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个法律是否支持我可以向学校提出2012年的8月至2013年的1月的双倍工资?但是,合同里校方当时写了“双方约定,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我能申请校方3个月的经济补偿和2012年的8月至2013年的1月的双倍工资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