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在哺乳期(2013年5月11日结束)和合同期(2013年2月底3年合同到期)内,公司目前单方面要辞退我,给我的补偿是工资发到哺乳期结束,另外再给3个月的解除合同补偿,保险等也交到5月份,现在就不用上班了,让我5月份再来办离职手续。请问:1、公司给我的补偿符合相关劳动法规的要求吗?我如何得到更多的补偿?依据是什么?需要劳动仲载吗?程序是怎样的?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吗? 2、公司辞退我只是口头告知,我需要与其签订什么协议之类的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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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做法实际是协商解除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2、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的,单位是辞退;单方辞退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员工可以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
3、单位不愿意和职工烦,一般都选择协商解除的方式,签订协商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如果单位口头告知,你最好进行录音取固定证据。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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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还是比较合理的。至于经济补偿金,看你在这个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算一个月的工资,不满足半年算半年,超这半年的算一年。你自己可以算一下。不过,按法律规定,你哺乳期到期后合同已经到期,公司是不需要给你经济补偿金的。所以公司的做法合法合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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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