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想向你请问一下关于房屋不破租赁的法律问题!希望能得到你的解答!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屋,已办好相关过户手续,领取了新的产权证,成为新的买受人。但之前旧房主与承租人已签定有三年的租赁合同,现在还有两年才满合同期。但之前他们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金偏低,我是否可以提升租金,或者中止租赁合同回收房屋使用权?他们之前签订的旧租赁合同中注明了任何一方违约则需赔偿另一方违约金一千元。是否赔偿了这一千元给承租人我就可以回收房屋使用权中止此前他们所签的租赁合同?同时这一千元违约金该由谁来赔偿给承租人?我?还是旧房主?另外承租人不但要求支付违约金并且要求赔偿该房屋他所花费的装修费用,这是否合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