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本人2011年12月入职现公司,签合同三年,试用期三个月,但试用期间公司不买社会保险。
现已签下提前30天的《员工离职通知书》内容如下:敬爱的XX先生:
因为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的调整和变化,经过公司再三提供与协商,
但不能为其提供合适的岗位,故请你于2012年12月11日离开本公司。
谢谢你多年来对本公司的支持和帮助,你的一切待遇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我公司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追问:离职通知书能否当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当作申请仲裁依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