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想咨询下我来公司刚一个月,签了劳动合同,由于工作不太适合我,我便提前一周口头告知领导要离职,可是快一周时也就是第四天下班时我跟领导说我做到这周就不做了时侯,领导不许我走,一定要他找到人之后交接完才允许我走,还说我现在说走就走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公司不会给我发工资的,我之后上网查下说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我就想给主管打电话,他拒接,之后发短信也不回,我考虑到他说不给我发工资一气之下第二天没去上班,我这种状况他们有权利不给我发工资吗?现在在回公司签离职可以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