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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两女儿,去世前有一套公产房根据房管局的惠民政策,母女关系可以不进行资金监管,最后以一纸“房款自行交接”协议将房屋过户到了小女儿名下,现大女儿以‘没给钱’为由上告法院,证明了此交易属老人应得的钱款,小女儿未进行支付—属债权债务关系,为老人的遗产部分进行分割;并在初级法院得到认可。现在小女儿上诉中法,说这套公产房的承租权是老人生前自愿赠与,与过不过房款无关,不是没付款而是老人没有要,故不属于遗产部分不能进行分割。请您给分析一下,应该如何,谢谢您

房产纠纷
2013-01-05 16: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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