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2011年12月份发生工伤,一个月后给老板打过招呼回家养伤,到今年8月底才回厂,回厂后老板告诉我只需休息一个月就要回厂的,但是至今骨头未完全愈合,所以我一直没上班,我在9月份申请工伤认定因需要去医院复印病历时在上面看到停工留薪只有一个月,在这之前我并不知情,厂里和院方均没通知我,病例本也在厂方那里,本月6号拿到的鉴定结果为十级,马上要去劳动局申请仲裁;我的停工留薪期是不是就只有一个月,现在还能不能再延长?应该怎么办?我打算写申请仲裁时写十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不知道合不合理,会有什么后果?请律师帮帮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