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之前和张某有生意上的往来,后来李某因急需用钱想卖掉某处房产又因身份证丢失过不了户,于是委托张某帮忙全权代理过户手续,张某因是与对方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刚开始没答应帮忙,后来李某又再三求张某帮忙,张某提出如抽空帮忙要一点误工费,结果房子顺利过户。(所有手续都经过公证)半年多过去了,有人突然投诉公证处,说房子是他的,公证处给假户主公证过户(之前所有手续证件全是真的证件,只是说非本人,卖的那个人与投诉人长得很像)。想问下受委托办理的张某要不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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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证手续,必须是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共同持身份证件到公证处,现场签署委托书办理公证手续,如果委托人没有身份证件,不可能可以办理委托手续的,如果委托人持他人身份证件冒充前往公证处,而确实是两人十分相像,公证处人员确实无法分辨,那么公证员也会以身份证件上的人名为准,而不会以委托人“李某”的名字为准,难道两人不但相貌一样,名字也一样?受托人“张某”与“李某”有生意往来,虽是“普通朋友”,但至少名字不会弄错,因此,你所述的情况基本不会发生。真实的情况是怎样的,当事人“张某”、“李某”最清楚,如果两者恶意串通,则两者均需承担责任,公证处存在故意或者疏忽过错也同样会被处罚,甚至作为被告。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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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是应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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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委托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是虚假材料不知情,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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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知情,不用承担责任。但是否能够认定为“不知情”,需结合证据材料分析。如果涉诉,宜早约见律师,详述情况,请律师分析并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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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