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一下,我工作一年半了,每月工资总和5000左右,工资分基本工资和岗位补贴两部分,基本工资1300,岗位补贴3700,在上保险时公司以1300缴纳社会保险。这样是不是不合法的?我现在打算辞职,不想让公司提前知道,我是不是可以以公司未按规定替我缴纳社会保险为理由向公司随时提出辞职,并且要求公司给予我经济补偿?如果公司不给予我补偿我申请劳动仲裁时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我的工资条只保留了一部分这样可以申请成功吗?
还有,我病假期间公司按原工资标准的50%发放工资,这样合法吗?
谢谢您帮我解答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