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由劳动仲裁方面的问题要咨询:我在一家私营公司工作,合同期是2008年7月19日至2009年7月30日。我从2008年7月19日一直工作到2009年9月12日。我于2009年9月13日早晨上班前提出辞职不干了,公司也于当天找人顶替了我的工作。此后我以合同到期为由去公司办理离厂手续,公司以我未提前30天提交辞职申请为由,要按私自离职处理。公司的规定是私自离职要扣除合同押金300元,培训费200元,另扣工资的20%(不分岗位,所有职工都如此)。由于在此期间,公司没有给投任何保险,合同到期前公司也没有通知。请问我的这种情况,我做的有什么不妥之处,应该怎样处理?

其它综合
2009-09-27 14:53:3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的做法没有问题的。因为你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就不存在所谓“提前30天提交辞职申请”,法律规定只有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如果你提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才需要“提前30天提交辞职申请”的。依法你不属于私自离职,公司所谓扣除合同押金300元、培训费200元、工资的20%的说法,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至于你在公司多干了近二个月的时间,可以因为公司暂时找不到具体人员接替所致,或者是因为工作需要交接等等合理因素。相反,我认为公司却存在违约及违法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给你办理劳动保险。你可以举报其违法行为,你当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发放其非法扣押的相关款项及责令其为你补交合同期间的各项劳动保险。
  • 应该补交保险
  • 1.你的合同正常到期后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通知解除;

    2.单位的决定无法律依据;

    3.可以在拿到公司的书面决定后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