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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2004年12月我朋友在我与上海某服装公司合同终止后,她因喜欢这个服装,决定在我结束合同后由她代理这个品牌,因此她重新与这个服装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在剩余货款的处理上,本该由上海这家服装公司将我在帐上的29579.52元余款退还给我,但因我朋友代理了这个服装,上海方面就电话通知我们,让我朋友将这笔钱交给我,抵冲她的首批发货款,公司将我在帐上的货款划给她给她发货.当时我们也没考虑很多,就按公司的意思进行了交接,朋友给了我钱,而我给朋友出了收据.2005年6月我朋友因该服装销售不理想,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并与公司在扣款问题上发生了纠纷,2006年2月公司开始否认该29579.52元货款为我朋友所有,并指出在我原先的帐目有错并要求我协同对帐,而此时离我结束合同已一年有余,而我因搬家已丢弃当时的原始凭证.但是在我朋友的请求下,2006年3月11日我陪同她去了公司.当时公司拿出一份对帐单,说是在我2004年2月的一笔退货上公司忘打折扣,错给我了2.5万多元钱.当时我要求公司提供我这边商场退货过去的原始凭证,公司无法提供,只是说有电脑的扫描退货纪录,有电脑的未打折扣记录.我想请教的是公司是否有权对我朋友否认当初的这笔货款?我朋友是否可以凭公司给她的对帐单上的余额向公司要款?一共七万六千多块,包括我以前的二万九千多块。我的二万九千多块钱,只是我给朋友出了收据而公司没出任何收据,只能在帐上看出给她发了货。而且当初她没发现和公司的合同上签的是"若有纠纷,双方同意仲裁解决",仲裁解决是否会对她不利?她能否要求向法院起诉?

经济相关
2006-03-15 20:02: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可是,上海的公司已在用我的2.9万多元余款给我朋友发货了啊!这在我朋友的对帐单上能看出!而且我朋友是在我合同结束以后和公司重新单独签订合同的,照理公司应该给她重新立帐,将我的余款转到她帐上,但是我们发现公司并未按当初所说将我帐目转平,而是将公司与我朋友的货款往来在我帐目上延续记录下去的.这难道也不能作为上海方面已经将我帐款转给我朋友的依据吗?谢谢!
  • 公司无法提供原始凭证,不能据此否认当初的货款,你朋友可以向公司索要余款,能否向法院起诉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由于涉及问题较多,在网上一下子也不能解释得很清楚,建议你还是携带材料向当地律师当面咨询为好。
  • 1。如果没有明确的仲裁机构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2。三方冲抵的事,如果没有公司方面的证据话,仅凭你们二人的证据,是得不到支持的。
    3。其它的内容建议带资料直接找律师面谈分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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