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今年年满23周岁,未婚,户籍沈阳,现在大连市内一家企业任职,与公司今年3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交五险,在今年7月末的时候发现怀孕,从8月8日开始请的20天病假(不包括休息日),并在怀孕不满2个月时在沈阳做了人工流产。请问这种情况应该算是病假还是产假?如果是病假我可以拿病假工资吗?拿多少?由谁支付呢?如果是产假的话可以休几天?产假工资怎么算?手术费可以得到报销吗?由谁支付呢?现在公司即不想给我拿病假工资也不想拿产假工资,就是请假这段时间不想给我拿一分钱,这样合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