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9年,甲有单位集资建房的平房一座,乙欲购买,双方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内容很简单:甲将位于某某的住宅以29万元出售给乙,(8月份办理过户手续,手续费各付一半)乙付给甲27万,余2万待房屋办理正式过户手续后,付给甲,该房屋所有权归乙.8月份,甲协助乙在办理过户时,因只有房产证而没有土地使用证未能办成.在转让过程中双方在退款退房中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1年底,乙以拒不提供房产证为由将甲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一.所签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 二.甲应协助乙继续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费各一半.甲方认为:该协助的已经协助了,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再协助?强人所难. 经咨询律师后上诉于中级法院,开庭好像走过场,要说的话不让说,上诉状没让念,双方也未进行质证,匆匆休庭后判决如下:根据第38条第6项规定的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能转让,并未规定转让就是无效,其属于房屋转让的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涉案房屋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个人认为(中级法院将不得转让引成不能转让,法条引错). 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涉案房屋是由单位提供土地使用权,个人出资合建的) 第(六)项规定: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 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本案涉案房屋只有房屋所有权证. 律师认为中级法院判决违法有两点:第一,第38条不得转让的情形很明确,涉案房屋为不得转让的法定情形.其一,房屋.土地须得两证齐全,才能成为一个主体,就是说房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必须同属于一人.反之为不完全产权房.其二.土地使用权为单位所有的国拨土地,允许工作人员居住 ,不得买卖 .判决明显违反了和. 违法判决第二点:判决违反了合同法第七条: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的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协议的签订侵害了单位的管理权与土地使用权.请问,我去检察院请求检察院抗诉,我得主张能不能成立?各位律师怎么看待这起中院判决的? 还有没有其他法律的依据?如有必要,我将聘请回答满意者为律师 ,谢谢~

房产纠纷
2012-08-06 15:32: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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