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A公司驻肥办事处工作8年,最后一次合同到2012年3月,公司于2011年6月变更为B公司,且B公司未于我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6月由于业务萎缩,公司撤除了合肥办事处,并通知我去浙江上班,我不同意,公司以未去浙江上班算旷工为由开除我,请问公司的行为符合劳动法吗?
-
该公司做法不对,如撤了合肥办事处通知去浙江上班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不能依此作为旷工开除的依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被用人单位辞职的,可要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公司的承继(即变更)不产生在职劳动关系的解除,因此B公司的做法违法子。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