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个关于‘招生宣传服务合作协议书’签名的事例 请问具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
合作协议书
甲方:某某院校 乙方:张三
一、······
二、······
三、······(内容省略)
甲方:李四 (该校的一名学生) 乙方:张三
甲方代表:___并未填写____ 乙方代表:_并未填写_______
时间: _年_月_日 时间:————
(其中有该校驻某区域招生办负责人印章 )
签协议的人是这区域负责人 “李四”是随负责人一起的该校学生
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