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7年3月进入西安一公司工作,转正后公司没有于我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深就没在意;12月公司强制个人签订“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协议,因为在公司工作,本人无奈签了字;08年3月底,公司临时调动工作到另一个项目组,该项目组的形式是独立核算,工资由项目组开支,新接手的项目是一家国企的项目,由于该企业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正处于内部结构调整期,业务不稳定,9月该项目组领导以项目经费和项目方配合问题,项目组领导通知“项目组封存项目放假待命的通知”单方面停止了工作并不发放工资;10月下旬,项目组领导找到我说项目业务部分已经和客户谈好以现在确定后的较为简单形式进行,要以他个人名义于本人签一个协议,由于近2各月工资分文未发,本人也只好于领导私下在协议上签了字;开展工作过程远没有项目领导说的顺利,且领导也没有按预期的业务与客户谈拢,仔细看了下协议发现全是针对本人不利的条款,不知道如何处理!请专家帮忙解答几个问题:1.可以起诉追究公司关于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的责任吗?2.后面与本人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算不算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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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因没有签合同应该给你发的双倍工资。其次,即便没有签合同,你们之间的事实合同关系是存在的,可以起诉单位关于社会保险和合同违约责任。再次,后面你与项目领导个人签订的协议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无效的。最后,单位如果拿出你自愿不签合同的材料,他们也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的规定,因为他们没有及时通知你解除合同而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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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包括支付双倍工资在内的责任,如果公司未按规定为你缴纳社会保险,你仍有权追究。后一个协议不好一概说是无效的,你恐怕得有更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才有可能证明领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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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