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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原公司任职时签订了一份保密合同,公司在合同上定义只要复制或者其他手段留置公司机密文件,就算是违反保密义务,并且要追加三年薪资金额的惩罚性违约金。 咨询一下 1. 公司定义的保密义务是否过于狭窄,因为日常工作中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只要打印一下或者通过优盘复制一下就违反了。 另外公司电脑未做保密措施。 2. 新劳动法23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跟劳动者规定保密事项,是不是可以认为公司无权任意规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 注:我并未涉及到侵犯商业机密。也跟培训违约金和竞业合同违约金无关。

劳动纠纷
2012-07-06 09: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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