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原公司任职时签订了一份保密合同,公司在合同上定义只要复制或者其他手段留置公司机密文件,就算是违反保密义务,并且要追加三年薪资金额的惩罚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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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定义的保密义务是否过于狭窄,因为日常工作中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只要打印一下或者通过优盘复制一下就违反了。 另外公司电脑未做保密措施。
2. 新劳动法23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跟劳动者规定保密事项,是不是可以认为公司无权任意规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
注:我并未涉及到侵犯商业机密。也跟培训违约金和竞业合同违约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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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没有涉及到侵犯商业秘密,你可以去劳动仲裁维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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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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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没有涉及到侵犯商业秘密,你可以去劳动仲裁维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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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员工需认真遵守,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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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