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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该学校上班一个星期后作为英语老师与学校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合同规定如果合同期内辞职需要赔偿违约金(学校为我培训产生的费用),实际上为我培训的是本校我们组的组长,我在工作了一个半月后得肺炎,请病假一个月,现在仍在试用期,由于我并没有完全好,现在不能说很多话也不能剧烈运动,所以我认为自己不能再胜任那份工作,提出辞职。学校要求我赔偿80%的违约金1万6千元,而我从病假前应该发我的近20天的工资并没有发给我。 1.我需要赔偿违约金么?劳动合同法对教育行业有什么特殊规定么?2.保密协议中有“竞业禁止”一条,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经济补偿是按月打到工资里,如果我辞职,经济补偿是一次付还是还应该他们按月支付呢?谢谢!

合同纠纷
2008-12-26 19: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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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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