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需存在根本违约情况下,守约方才可以解除合同;或合同有约定解除合同情况;同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您现时情况还没有达到根本违约和解释规定的情况,暂不能解除合同。
当然如果您想解除《商品房合同》,法律规定还可以从出卖方存在以下情况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开放商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4.交付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5.交付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等,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以上需结合您案件实际情况,收集有利证据举证。
每件案件都具有其具体性和特殊性,在我还没完全看到原始证据和了解清楚案件的真实情况下,以上回复仅作参考。如有问题,欢迎来电!如对我回复满意,请采纳为最佳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