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3月31日,现在要7月31日交房,合同里面规定了3%的违约金或者万分之三一天,但是合同里面有一条关于交付使用的条款大致是这样的:如果导致延期的原因不是卖房人的原因,现在开发商解释说是因为市政府的规划引起的,关于房屋外表设计,颜色之类的原因,我怀疑是借口!对于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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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谢谢!
还有合同中所指的交付时间是指开发商把验收合格的房子交给买房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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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付房子的时候必需要哪些手续呢?也就是要通过哪些验收才能交付给买房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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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政府的规划,最好能要求对方拿出这方面的证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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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指将合格的房产按合同的约定交给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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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