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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公司以业务上发生重大变故为理由,与我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续订合同为2年),同时给予我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现在公司在不足6个月内又重新招聘与我同岗位的人员,这样做合法吗?我可以要求申请仲裁吗?

劳动纠纷
2012-06-15 22: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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