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村大队对老宅子进行统计登记,发放土地使用证,我伯伯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他儿子的名字领取了我们家的房屋土地使用证。进入2012年开始对拆迁进行补偿,我才知道村里以前发了土地使用证,而且土地使用证已经改成了他儿子的名字。我找他理论,想要要回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他以超过诉讼期限失去时效为由拒绝,多次商讨没有结果。针对这个纠纷提起诉讼,应属于民事诉讼吧,诉讼期限是如何界定的?按法律规定来说,是否已经超出诉讼期限?如果以侵权起诉他,可以得到怎样的补偿?胜诉的几率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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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参考如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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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确实在12年才知道,未过诉讼时效,但是否有胜诉机会,需详细叙述经过并看证据材料判定。可需律师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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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得知被侵犯权益的事实,不属于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否能够胜诉取决于证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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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诉讼时效一般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如果属于2012年才知道,可以主张权利,但是诉讼时效有最长20年的限制,详情可以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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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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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需要提供证据。有时效问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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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