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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成立于2008年,前身是门市部,有一员工从2002年就开始在我们这打工,工资没拖欠,没少发.由于当时是门市部起家,我们的思想观念就是请人打工而已,没想到过2008年后的劳动法要求公司应该跟员工签合同,买保险一事,所以从2002年他到我们这来打工一直就没签过合同,而且他也没提过签合同.直至2012年4月30日拿了工资后,他突然说不做了,要辞职,并且要求我们赔偿他6万元赔偿金.我们都莫名其妙,上网查才知道原来他抓着没签合同这一条要求工资双倍赔偿,,2008年前他每月工资都是800,2008年到2012年他的工资最后调到的是1800元一个月,并且2010年他要求我们给他买保险,我们把钱也交给他,让他自己买,可没打收条证明.现在他这样拿着国家法律条文来恶意索赔,我们不知如何应付才好,这口气下不去,平常对他不坏,又没欠过工资,扣过奖金,他一句话说自己有病就不来上班,工资照发.对这样的人,国家法律也要包涵吗?那企业公司还敢请人吗?我们不是故意不签合同,而是不知有这回事,当地劳动部门也没下文强调通知过.而明显这个员工知道这回事,却从不提出,只在最后来恶意索赔.(此员工是我们这里电机厂的下岗工人,当时也是为了响应政府提倡的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才请的他.) 在这想请教劳动纠纷擅长处理的律师如何应对这样的坏人.

劳动纠纷
2012-05-07 07:17: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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