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7年3月初到了用人单位,签订了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1年;在2008年3月续签了第二次,期限1年;2009年3月续签了第三次,期限还是1年。2010年3月续签了第四次,期限还是1年。2011年3月续签了第五次,期限还是1年。在2010年签合同时时我们口头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当时公司没有答应 2011年也同样没有答应。现在合同又到期了,公司要和我签一份3年期的合同。我知道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而且我有证据证明公司克扣了我的工资,如果我现在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得到双倍工资补偿吗?应该怎么补?还有我听到了一种说法,第三次的合同个人已经签字,表示认同了固定期限,不能主张双倍补偿了; 也听到了另一种说法,我们个人没有出具过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申明的,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知道哪一种说法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