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1995年煤炭局从下属企业借调到矿山救护队工作的(没有和煤炭局职工同等待遇,工资也是原单位标准),2001年煤矿改制(与我们解除了劳动关系),还煤炭局既没有解聘我们,也没有和我们签定劳动合同,直到2003年12月才和我们签定了3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期满后,同样又没有解聘我们,也没有和我们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到2008年12月26日才又和我们签定了3年合同。请问我们符不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还有现在的合同还没到期,我们也没有违反解聘合同的条件,煤炭局无故要我们重新考试招聘,我们该怎样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