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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签合同为期一年,到期前后单位多次口头表示不会再续签,但没明确的劳动关系结束日的书面通知,于是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职,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多次要求明确合同状态,数月后单位出具了正式书面通知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现在问题是: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状态下,能认为单位是违法解除,从而主张劳动合同法中违法解除的二倍经济补偿金吗? 听闻一种说法是:合同是违法的前提,没有合同就没有违法一说。 2.能主张到期后未签订书面合同第二个月开始的二倍工资差额吗? 3.赔偿单月平均工资怎样确定,可以包含年终奖金吗?

劳动纠纷
2012-04-07 23: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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