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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在单位集中购置了商品房,当时公司的购置办法中第十六条要求购房者必须自交预付款之日起连续在公司服务五年,否则按购房款的20%进行赔偿,赔偿年限为五年(每年4%,逐年递减,五年以上不在赔偿)。而至今即2012年2月房屋即将交付时,公司私自废止2008年的购房办法,重新出了一份,并要求购房者与公司重新签一份所谓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协议大致内容是(自交房之日起要求购房者连续工作五年,否则按房屋每平米增长3000元计算(2008年房价为每平米2000元),要向公司赔偿金额为(3000×房屋总面积×50%)。我想问一下,这样的规定合法么?那一份购房办法才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我签了补充协议会负法律责任么?

劳动纠纷
2012-02-19 22:36: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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