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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2009年买的新房,至今没有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合同签订的是10年3月给钥匙结果超期不给,我们要的钥匙装修,但供热要求我们缴纳供暖费,我们觉得不合理,请问这笔费用应该有谁承担。

损害赔偿
2012-02-17 01:08:2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超期不交房可以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供暖费由谁负担,原则上从“产权”变更确立之日起界定。也就是说,如果合同规定1月1日交房,那住户就得补交1月1日以后的暖气费。交费产生矛盾往往是因为延期交房,一般来说,如果延期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1月1日不能入住,则需与开发商协商,从入住日开始缴纳;如果是由于住户晚领钥匙、装修等原因晚入住,则应由住户自缴。
  • 你好,可以要求赔偿,按合同要求违约金。
  • 您可以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至今没有取得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属于根本违约,可以要求退房并承担违约责任
  • 您好
    1、不合理
    2、可以找开发商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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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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