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想咨询下我自从2011年1月12日到12月17日在一家外企工作,合同上写的是试用期3个月,公积金及社保本人承担部分由公司承担,工资条里也没有写具体多少钱,但是2012年2月6日我才得知公积金一分钱没给我交,打电话问的原因是我还没转正,理由比较荒唐,事先我也并未得知,也美口头书面通知我,请问公司这么做是对的么,还有我有权拿到多少个月的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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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补交自2011年1月至今的公积金。若公司不给你补交,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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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公司补交从工作第一个月起的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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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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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的公积金都有权拿到,如果我的答案对您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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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单位承担,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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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