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有一人员,1951年4月生人,于2007年2月被我公司聘用,2010年4月该人在公司退休,其社保2008年前属个人补缴。退休后留用,2011年1月公司歇业,该员工被辞退。现该员工要求:对2007年2月—2011年11月期间的工作按其他签劳动合同人员一样支付支付补偿金。计五个月本人工资。我公司认为:1、该员工属正常退休,退休后仍在我公司工作,属于退休后再反聘,不应对退休前后这段工作时间支付补偿金。请问,我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另外,2007年1月、2010年至2011年未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我公司现在是否需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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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劳动法规定,但建议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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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咨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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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