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0月24日按流程提出离职,领导要求我11月1日前办完离职流程。
11月3日公司发放9月份绩效工资。
11月10日到公司结算,人事以“发放奖金时我不在职为由拒发我9月绩效”,并扣我10月绩效。
请问:1、公司有权扣我9、10月绩效吗?
2、我该以何条款索取我应得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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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不能扣发你已上班期间的绩效工资;
2、若与单位协商不成,可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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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权扣,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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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权扣,应按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索取。(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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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