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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底来的现在的公司,4月1号签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两个月,合同上注明月收入3000元(含补助,加班费),补助费用凭发票发放。交通补助,通讯补助在公司岗位限额范围内实报实销。9月29日公司人事部领导找我谈话说我对公司没有贡献,工作态度散漫,工作水平达不到要求,要降低我的工资。工资降到1800元,如果我不同意可以离职,并让我第二天做出答复。9月30日我不同意公司提出的要求,并告之十一放假回公司之后再给答复。结果9月30日公司发工资补助(还是欠的7月份的补助)就没有给我发,公司里其他人员都发放了。我现在怎么做才能让我的利益最大化。如果不申请劳动仲裁我应该怎么做才算最好。

劳动纠纷
2011-10-03 20: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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